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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08
 [] 您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需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释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 的凭据”,那么“前一段时间”是多长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供应商在2016年有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行为,2017年相关税收单位给予处罚,2017年6月2日该供应商补交税金及处罚金,2020年8月该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人资格,烦请给予帮组,万分感谢!

[] 对于留言所述问题,该供应商具备投标人资格。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