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年初下达预算后,是否可以按照采购大类来统一进行采购意向公告(即一个大类包含多个采购项目),如可以,则后期采购项目的名称会与之前采购意向公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但可以通过说明对应起来),这样是否可以? 2 采购意向公告发布后,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是否允许采购项目名称、金额、采购内容等在后期发生变化?如允许有变化,那么变化的范围和程度是否有要求? 3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这种情况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告时,是否需要相关报批程序?
[答] 1.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意向可一次性公开多个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拟组织实施的具体采购项目公开。 2.采购意向公开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应尽量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保持一致。 3.对于留言所述情形,应由单位自行决定而不需报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