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同志,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还有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 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以上三条法律都提到了评标小组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且评审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请问,评标小组是不是必须要有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呢?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不是评标小组完全由评审专家组成也是合理合法的呢?请予以指导答复,谢谢。
[答]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标小组可以完全由评审专家组成。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