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则可认定为节能、环保产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