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规定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需要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地方单位应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