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应当处罚,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并分不同情形有三种处理方式。请问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对招标结果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一条进行处理?
[答] 对于供应商向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的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