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领导:我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现有一采购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后,采购人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我公司发布终止采购公告。但我公司经了解,采购人实质上并没有取消该采购任务。那么,在采购人明令我公司发布终止公告的情况下,1、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采购人要求?其拒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权作出采购人所述是否符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的判断?2、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29条,终止采购的情形需向财政部门报告。那么,是否是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报告即可?
[答] 如遇重大变故,采购人可以取消采购任务,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具体由谁报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