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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08
 []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常会对供应商具有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1:物业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的综合协调,人员管理及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能力要求较高。不同的项目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问题2:保安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管理、教育培训保安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对保安员提供给服务对象的服务规范要求较高。管理不同数量级别的保安员提供服务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需要的最低保安员数量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 根据87号令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最低保安员数量等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不宜作为加分条件或资格条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