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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12
 [] 有个问题请教下老师,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自有市场竞争。但有地方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的时候,以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过高为理由,拒绝发布公告,请问该财政部门拒绝发布采购公告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另外再请问下财政部门有权利制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吗?

[]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应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无需财政部门事先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