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库司相关领导:您好!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之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用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未被邀请的供应商能否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能否对本项目采购公告内容提出质疑?能否对本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提出质疑?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磋商公告、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方式有异议,可以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质疑环节提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8-2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