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目前采购人有一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A进行了此项目的投标工作,经查询,供应商A董事长受聘采购人兼职教授,另外,采购人某领导受聘于供应商A技术顾问,供应商A与采购人联合开发出了此次公开招标项目的产品,基供应商A与采购人这层关系,以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请问,供应商A参与此项目投标是否合规?盼回复,谢谢!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08-2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